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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4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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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日前转发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方面,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在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在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该《通知》目前已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小微企业新招符合条件的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旗)及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3年全额贴息,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通知》中的“农民”均指“农牧民”;《通知》“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中“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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