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学会、各有关资质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62号令)和《关于印发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任务分工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控制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资质单位检查内容
1.资质使用与管理:
(1)技术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
(2)规定技术装备保有与变动情况。
(3)资质单位有无合并或者分立情况
(4)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且有无变化。
(5有无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情况等。
2.质量管理:
(1)资质单位质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2)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3.业绩:
(1)承揽项目与资质类别、等级是否相符。
(2)承担项目备案情况。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况。
4.档案管理:
(1)从业业务手册及记录情况。
(2)从业档案管理制度、管理设施及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
在各资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学会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甲、乙、丙级资质单位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检查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以实地抽查为主,检查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对检查发现的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违规资质单位或个人,予以依法依规查处。
附件: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