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内蒙古地质环境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分别拟授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详细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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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