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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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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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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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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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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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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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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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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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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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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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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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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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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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详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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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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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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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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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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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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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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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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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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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抵押。采矿权人应当自抵押采矿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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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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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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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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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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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抵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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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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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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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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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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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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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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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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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部长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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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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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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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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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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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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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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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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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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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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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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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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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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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目录副本汇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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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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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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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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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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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报送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其中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的数据、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还必须汇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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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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