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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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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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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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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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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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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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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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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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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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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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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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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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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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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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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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的旗县人民政府和申请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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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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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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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项费用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2%(《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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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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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56元/平方米(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及财综〔2006〕48号、〔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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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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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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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一按项目供地,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人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搞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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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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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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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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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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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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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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