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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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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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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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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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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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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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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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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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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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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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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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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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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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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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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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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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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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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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的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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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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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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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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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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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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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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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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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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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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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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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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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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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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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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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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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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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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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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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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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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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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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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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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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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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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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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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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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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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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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里每年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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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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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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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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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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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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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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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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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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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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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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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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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估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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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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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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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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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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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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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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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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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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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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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 0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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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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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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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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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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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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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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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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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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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按评估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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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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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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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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