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发掘、收藏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护古生物化石
我区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从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条例》、《办法》,充分认识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职责,共同促进我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古生物化石报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发现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挖掘。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发现古生物化石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古生物化石的报告后,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如发现属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自然资源部。
三、严格履行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查报批程序
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古生物化石鉴定、评审、咨询、培训等职责,并受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古生物化石发现现场实地考察和博物馆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我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在自治区境内发掘古生物化石,要严格执行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查报批程序。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要提交“一表三方案”及其他证明材料,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所在地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在考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属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给予批准;属自然资源部审批的,将审查后的材料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古生物化石发掘监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发掘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发掘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对发掘出的古生物化石要保存影像资料,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发掘结束后,要监督发掘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做好恢复工作。
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掘方案,如需改变发掘方案的,报请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没收的古生物化石,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登记、建档、保存工作。
在自治区内发掘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修复、鉴定、研究等工作,原则上只能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进行;确需出区进行修复、鉴定的,要严格履行出区化石登记批准手续。鼓励区外专家来我区开展修复、鉴定和研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五、严格落实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制度
化石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认真履行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制度。发掘或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对发掘和修复研究后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做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否则,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