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规定和国土资源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62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第二批),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18年6月22日-7月6日(周末除外)到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其他人带领,请代领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乙级、丙级延续的、原丙级升乙级的,带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杨 双 电话:0471-42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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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