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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自治区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5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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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稀土开采、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76号)要求,现将下达我区的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2018年我区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岩矿型稀土4165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50吨,其中主采700吨,分配给内蒙古时丹达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东山湾矿区东南外围银钨钼多金属矿主采140吨,东乌珠穆沁旗钨矿主采280吨,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主采280吨;综合利用350吨,分配给赤峰市维拉斯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锌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10吨,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二道沟铜多金属矿综合利用140吨。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旗县国土资源局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发现超指标生产、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请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和当地统计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各项数据一致。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国土资源厅。 

  四、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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