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62号令)的规定。经内蒙古地质环境学会组织专家评审,现将第二次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结果予以公示,(详细名单见后)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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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