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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9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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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兴隆石墨矿:  

  我厅于2010420日向你公司颁发了C1500002010042110061598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419日。 

  201591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克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仲旺冒用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名义,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白红沟矿区铁矿详查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并加盖了其私刻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印章。 

  为了充分保障你公司的知情权,我厅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于2017619日向你公司发出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接到告知书后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7112日召开了案件听证会,认真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经我厅审查: 

  你公司在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白红沟矿区铁矿详查报告》,确系是上述判决书所认定的由杜仲旺伪造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印章编写而成。 

  我厅认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之日起1年内,完成办理立项、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必备要件,同时也是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因你公司提供的详查报告已被司法判决认定为伪造,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已不具有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公司持有的C1500002010042110061598采矿许可证。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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