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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 有关事宜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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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定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有关事宜的请示》(包国土资字〔2017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确认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是否到期,应以矿山申办延续登记提交的保有资源储量对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依据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确认,保有资源储量包含于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依据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中,应当认定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未到期。 

  二、为便于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矿山申办延续登记提交的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必须明确表述保有资源储量与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依据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对比情况。 

  三、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制指南>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657号)的编制要求,高度重视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夯实矿业权登记管理依据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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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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