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矿业集团公示公告
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招标二次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4日【分享】
0
【关闭】

  1. 招标条件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现公告如下: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协助招标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

  2、协助招标人逐步构建和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3、为招标人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依据招标人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各类合同文件、根据招标人需要制作各类合同范本;

  5、协助招标人完善各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人才激励制度、起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本,规范公司劳动用工,预防劳资纠纷;

  6、根据招标人需要,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7、根据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与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等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联络,处理与政府和其他方面的公共关系;

  8、根据招标人需要,为招标人管理层、员工举办法律讲座或培训;

  9、日常法律咨询;

  10、处理招标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能力;

  3.2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从业时间不少于10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算);

  3.3 2016年营业额超过8000万元且专职律师人数达到80人以上(以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4律师事务所担任省属或央企一级子公司(厅局级企业)以上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不低于8家,省属或央企一级子公司(厅局级企业)以上的矿业、能源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4家(以相关合同为准);

  3.5主办律师从业时间10年以上且在近3年内无职业违法违纪记录(主办律师律师执业证的年审记录);

  主办律师须有担任省属或央企一级子公司(厅局级企业)以上的国有矿业、能源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和业绩(以相关合同为准);

  主办律师必须为此次招标项目的被授权人。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4. 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30日17:00前 (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

  4.2报名地点: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7层业务三部)。

  4.3报名由事务所负责人或单位授权代表携带下列资料与原件对应一致的复印件(每一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A4纸胶装成册)二份,并加盖公章。如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拒绝接受。

  (1)单位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

  4.4招标文件的获取:以上文件资料提交齐全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以招标文件所载时间为准;

  4.5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地点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cn)与wwwbet36365娱乐场门户网站(http://www.fuding168.com)与内蒙古矿业集团门户网站(http://www.nmgkyjt.com)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耿先生

  联系电话:18604719650

  代理机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7层业务三部

  联 系 人: 白伟佟

  联系电话: 0471-3372849

  邮    箱: baiweitong@qq.com

  开 户 行:工行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

  户 名: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602002519200096673

  本公告合法授权联系人仅为: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联系人均为无效联系人,并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来源地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