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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的十八个变化
【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9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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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第二次修订版。这离第一次修订版的通过时间,已经将近有15年。

  而过去的15年,恰好是全球地理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的15年。光从法律文本文字的数量,我们就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测绘法的变化:第一次修订版共有9章,共6677个字;第二次修订版共有10章,共8844个字,字数增长32%。

  一连串的新面孔,出现在这个刚刚修订的测绘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军民融合、不动产登记、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互联网地图、可追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

  新修订版引来了地理信息产业内人士的欢呼。有业内人士称,尽管上述的不少新面孔并不新鲜,但当白纸黑字写入测绘法,意味着从国家法律的最高层面,确认了地理信息产业在经济、国防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前景。

  作为地理信息产业从业人员,我们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测绘法第二次修订版的最新内容。为此,泰伯网编辑部仔细整理出了新修订版的十八个重大变化,与广大读者共同学习。

  1、生态保护服务、国家地理信息安全首次出现在测绘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2、军民融合首次进入测绘法,首次提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删除合资的字眼。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002年修订版的表述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4、删除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内容。

  2002年修订版的表述(2017版已经删除):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5、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首次进入测绘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6、更加明确: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2002年修订版的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7、不动产登记首次进入测绘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8、应急测绘首次进入测绘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9、地理国情监测首次进入测绘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10、特别强调: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首次提到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12、首次提到互联网地图。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首次提到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14、首次提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并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15、首次提到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6、首次提到测绘单位信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17、首次提到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18、首次提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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