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储量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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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取消了对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切实落实好决定精神,同时又确保我区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质量不下降,结合目前我区矿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十三五”期间对于矿山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水平、环境保护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矿山转采勘查程度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中应明确:“报告是否达到了规范规定的勘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是否可以作为资源储量统计登记,是否可以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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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